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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为被执行人之后能不能撤销执行,公司成为被执行人还能注销吗

1.被执行人对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纠正。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申请成功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成为被执行人之后能不能撤销执行,公司成为被执行人还能注销吗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期限为2年,情节严重则延迟1-3年。期限届满以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会被撤销

3.失信人为未成年人的,不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要想消除被执行人名单,就需要对法院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完毕后法院会删除名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3、(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4、(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5、(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6、(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7、(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8、(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9、(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10、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11、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2、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法律分析:这个没有限制,只要能够履行法律文书就行。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履行债务、与债权人协商和申请法院撤销执行等方式来解除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解除方式对应的前提条件和适用情况是不同的。

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解除执行:1.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可以在执行期间履行相关债务,这样就可以达到解除执行的目的。2.与债权人协商:被执行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达成解决方案,如缩期、减免或分期偿还等,然后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执行。此时若债权人同意,法院可以停止执行。3.申请撤销执行:如果被执行人认为执行的依据不合法,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方式仅限于特定情况,如被执行人依法享有豁免权或者执行主体不当等情况。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解除方式对应的前提条件和适用情况是不同的。因此,被执行人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解除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如果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达成还款方式,如代偿、担保等等。同时,还可以通过劳动收入或其他收益逐步偿还债务。如果实在无法偿还,也可以申请破产清算来进行债务重组和解决。

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履行债务、与债权人协商和申请法院撤销执行等方式来解除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解除方式对应的前提条件和适用情况是不同的,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最合适的方式。同时,在解除执行过程中要尽可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妥善处理好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1、法律分析: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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