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解决办法如下:
1、申请延期还款:如果态度良好,表明自己只是短期内没有还款能力,那么可以向银行申请延期还款。
2、申请分期还款:当还款金额过大,还款能力不足时,可以申请分期还款,这样可以将欠款分成多期归还,缓解每一期的还款压力。
3、向亲朋好友借钱归还:如果欠款金额不大,可以先向亲朋好友借钱将银行的欠款还上,事后再归还借的钱。
4、将资产折现还款:手里有首饰珠宝、房产、车辆等财物时,可以将这些物品进行折现,折现以后可以用来归还银行欠款。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无能力偿还债务的失信人,法院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如果确实没有财产的,法院会采取执行中止,什么时候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就恢复执行。同时,法院还可以将失信人放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消费及商业行为。《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2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被强制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具体如下:
1、暂时无力偿还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还款,延期还款或者减免债务;
2、如果对方不同意延期或者减免债务,要起诉债务人,那么在起诉后,需要积极应诉,争取在法庭上达到分期还款或限期还款的目的;
3、如果对方不同意延期或者减免债务,并且法庭不予支持当事人提出的延期或者减免债务请求,会判决限期偿还全部债务。
1、债权人在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3、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债务人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4、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申请强制执行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1、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拘留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一般是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等。
2、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也不配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可以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拘留期限不超过十五日。
3、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十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期限为三十七日。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找不到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者,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
欠钱不还被法院强制执行一般不会被判刑,除非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拒不配合执行工作,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是: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1、无能力偿还债务的失信人,法院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2、如果确实没有财产的,法院会采取执行中止,什么时候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就恢复执行。
3、同时,法院还可以将失信人放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消费及商业行为。
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5、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6、《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7、(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8、(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9、(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10、(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11、(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1、无力偿还欠款,如果符合法定的情形的,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其中包含纳入征信黑名单。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2、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