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信被执行人可以主动申请解除,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做法是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接到申请以后,法院会在1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一旦申请成功,将在3个工作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民法院会提前解除失信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已经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以提交撤销申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2年,情节严重的会延迟1-3年。纳入期限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2、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果如下:
3、公司一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面临一系列不利后果: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4、综上所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要想消除被执行人名单,就需要对法院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完毕后法院会删除名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7、(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8、(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9、(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10、(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11、(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12、(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履行债务、与债权人协商和申请法院撤销执行等方式来解除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解除方式对应的前提条件和适用情况是不同的。
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解除执行:1.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可以在执行期间履行相关债务,这样就可以达到解除执行的目的。2.与债权人协商:被执行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达成解决方案,如缩期、减免或分期偿还等,然后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执行。此时若债权人同意,法院可以停止执行。3.申请撤销执行:如果被执行人认为执行的依据不合法,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方式仅限于特定情况,如被执行人依法享有豁免权或者执行主体不当等情况。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解除方式对应的前提条件和适用情况是不同的。因此,被执行人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解除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如果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达成还款方式,如代偿、担保等等。同时,还可以通过劳动收入或其他收益逐步偿还债务。如果实在无法偿还,也可以申请破产清算来进行债务重组和解决。
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履行债务、与债权人协商和申请法院撤销执行等方式来解除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解除方式对应的前提条件和适用情况是不同的,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最合适的方式。同时,在解除执行过程中要尽可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妥善处理好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1、公司被强制执行的后果:当公司财产被强制执行的,法院即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其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可以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但执行的财产范围不能超过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要想消除被执行人名单,就需要对法院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完毕后法院会删除名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3、(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4、(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5、(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6、(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7、(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8、(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9、(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10、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11、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2、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